江苏人陈先生2024年9月报名浙江慈溪市国有资产管理中心发布的国企招聘岗位,因不符合报名条件“宁波籍”未通过。他认为这损害了自己的平等就业权利,将慈溪市国资中心告上法庭。历经一年诉讼,陈先生在一审和二审中均败诉。慈溪市国资中心解释称,陈先生所报的“工程管理”岗位需要熟悉当地方言、文化和环境,并从岗位本身、稳定性、减少招聘成本以及用人单位自主权等角度进行了答辩。
两级法院和浙江省人社部门给陈先生的回复指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明确禁止基于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等的歧视,但并未将户籍明确列入其中。法院在判决书中解释说,相关指导案例中以“河南人”为由拒绝求职者被认定为就业歧视,而本案中的招聘要求“宁波籍”并未指向性地排除某一地域人员,因此不存在主观恶意歧视。
陈先生认为其平等就业权利被侵害并非无理。自2018年10月1日起实施的《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第十一条规定:“任何地方和单位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在户籍、地域、身份等方面设置限制人力资源流动的条件。”2022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为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明确要求依法保护劳动者权益,妥善审理平等就业权纠纷案件,推动消除户籍、地域、身份、性别等就业歧视,促进劳动力、人才跨地区顺畅流动。
抛开这些条例和意见,慈溪市国资中心的国企招聘是否违反就业公平,其实很明显。其发布的80多类岗位,包括财务、水质检测等,都要求“宁波籍”。另外,在私企招聘中,户籍限制相对少见。从人才角度看,户籍只是一个粗糙的指标,它无形中构建起一道阻碍人才流动的藩篱,将许多有能力的人才排除在外。这不仅会伤害个体机遇,还会抑制整个社会创新和发展。放开户籍限制不仅是充分选拔人才的需求,也关乎公平正义。
浙江省人社部门答复陈先生称,放开户籍限制是长远趋势,但就目前实际情况看,解决这一矛盾还有赖于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和法律法规的进一步健全完善。尽管陈先生败诉,但在二审判决前,慈溪市国资中心在2025年的招聘公告中悄然取消了“宁波籍”的限制。一个社会的进步,不仅依赖于宏大的顶层设计,也仰赖更多像陈先生这样对招聘时限制户籍提出质疑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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